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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于1990年1月成立,是一个以担任大、中型企业公司、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常年式专项法律顾问、代理经济、民事诉讼为主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对法律服务的定制化的需求,为其提供高水平、精细准、深层次的优质、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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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觅重大突破 适用法律恰当
——三信律师事务所系列人身伤害诉讼案写真之一
人在局中坐 祸从天上来
一声尖叫声划破了夜空,一辆飞驰的汽车翻滚着坠入河中,一起惨烈的车祸发生在一家建材城旁,瞬间便酿成了一家人两死两伤的惨祸。
既然是车祸,自然有相关部门处理,至于说路平不平、灯亮不亮、警示标志明显不明显、司机驾驶的状态等,可能会涉及诸如市政、城管等一些其他部门,但怎么说一起车祸,都与水利局搭不上什么边。
可看似根本就不可能沾边的事,却牢牢地沾在了水利局身上。
原来,车祸虽然发生在路上,但飞驰的汽车似脱缰的野马,最终掉在了路旁的河里。死者家属置车祸发生的第一现场道路于不顾,就认一个死理儿,车是掉在河里的,人也是死在河里的,你水利局总不能说水和你没关系吧?于是他们将水利局等告上法庭,说水利局作为河道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维护单位,疏于行使自己的职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死者进行赔偿。
接到法院的传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水利局压力很大,不得不想得很多。
一来,城市的水系纵横交错,规模大河道宽,车祸、野游、垂钓、溜冰、游船,个个都与水有关系,要是沾水出的事就得水利局赔偿,那水利局就什么也别干了。不弄一个打官司团,天天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恐怕是不成了。二来,本案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在此次事故中,水利局是否未尽义务,是否失职渎职,是否行政不作为,上上下下都在关注。三来,随着百姓法制观念的逐步加强,别说有你的责任,就是没你的责任,他们也会找出种种理由,要你水利局或多或少的承担责任。百姓知法用法是好事,但同时也使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可能要面临的纠纷多了。四来,死者家属索赔数额巨大,所有赔偿加起来高达88万。这对于吃国家财政的行政机关来说,可以说是天文数字,水利局不能不考虑机关的承受能力。此案如败,今后的赔偿数额想都不敢想。
正因为如此,本案的走向就非常关键,有导向的作用,如果这个案子赔了,其他的就不能不赔,一旦举一反三,事情就不好收拾了。在这种情况下,此案如何定夺,如何处置,同样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水利局领导认为,认真对待此案的最好办法,就是依靠法律,依托法律专业人士的高水平运作,争取最好的结果。于是他们找到三信律师事务所,全权委托三信律师帮助他们解决难题。他们相信法律专业人士,相信曾成功合作过多次的三信律师。
三信所接受了水利局的委托,并对案件有了初步印象。众多被告,责任混淆,关系复杂,多方交织是本案的特点。要于混乱中见清晰,需要洞察力,需要在复杂中进行细致的剥离,一步步分清责任。尽管很难,三信律师还是要全力以赴地去争取最好的结果,保护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三信律师一头扎进了本案的案情中……
混合过错缠绕 抓住重大突破
三信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面对的是复杂的混合过错。
在这起事故中,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驾驶者的状况是什么?车的状况又如何?旁边的建材城要负什么责任?车辆通过的道路上又有什么问题?路和河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路的权属与管理情况如何?河是谁管的、路是谁修的?路灯亮不亮、标志清不清、交通设施完备不完备?这一切都与可能的多方混合责任交织在一起,一时难以说清。
正因为如此,本案不仅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责任牵扯,更有被告与被告之间的责任推脱。不论是哪一方都想拼命地把责任往别人身上推,把自己择得越干净越好。而作为被告之一的水利局,被首当其冲地推到了承担责任的浪尖上,受到了来自原告与被告多方的挤压。不论是死者家属、建材城还是市政等其他部门,无一不想将责任推到水利局身上,因为车掉在了河里,人死在了水里,你水利局不负责谁负责?
在复杂的混合过错中,在多方推卸责任的挤压中,三信律师保持着一份清醒。复杂的混合过错不可怕,几方都把责任往水利局身上推也不可怕。我们要做的是,在牵连面前论清责任,彻底搞清楚水利局与本次事故虽然有牵连,但到底有没有责任?还要搞清楚,事故虽事出有因,但到底与水利局有没有因果关系。最终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彻底分清责任。
据此,三信律师明确了本案制胜的策略:以攻为守,排除责任。你说你的,我打我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依法排除水利局的责任,不能让没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而要完成这一目标,三信律师又将目标细化为底线和上线。上线当然是最好的结果,就是按水利局无责任打,而底线就是按少责任打,尽可能剔除水利局的相关责任。
策略和目标确定好了,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一点一点捋清责任。随后三信律师就从案件发生的每一个环节入手,认真分析了水利局可能的责任。三信律师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水利局因车辆入水而被牵连,在混合的责任情况下,水利局很有可能要承担一些责任。倘若真没你的事,人家也不会送你上被告席,告了就总能扯上点干系。
从最不利的方面考虑,在几方混合过错中,三信律师估计在以下几方面水利局有可能被对方咬住不放:一来,建材城曾在水道沿岸修路,水利局制止了没有?说是制止了,有没有证据,有没有正式的书面通知?经三信律师调查,水利局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对己方非常不利。二来,虽然出的是车祸,但车最终掉在河里,人确实也死在河里,难说与你水利局一点关系都没有。三来,从行政职责来说,人家说水利局未尽管理义务,有失管理职责,似乎也有那么点道理。两死两伤的大事故,怎么你水利局也得承担点责任,这事才能叫完。四来,以往类似的案子,都要或多或少地判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想在两死两伤的重大人身伤害中,把自己一方择得一点责任都没有,肯定费劲。为此,三信律师几次身临现场勘验,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虽然有牵连,但三信律师并没有一味地选择底线目标按少责去打,在分析了水利局可能牵涉的责任后,他们花更大的精力,在事故发生的一个个环节上,一点一点地依法剖析最合理、最接近事实的法律责任,他们坚信,有牵连但不见得就一定有责任,事故虽然与水有关,但也不见得就与水利局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他们要用自己高水平的法律工作,来说明问题的真象,来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
三信律师静下来,仔细分析案情,终于找到了重大的突破:在分析到通向河道的道路这一环节时,三信律师有了突破性的发现。三信律师经调查取证查明,通向河道的路的所有权、路的使用权都与其他河道两岸的道路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一发现非同小可,因为没有路,车和人就不会掉进水里,这一发生在路上的事故,也就不可能与河道发生关联。因此,路到底是怎么回事,就成了案件分清责任的关键。而恰恰在这一关键问题上,三信律师有了重大发现。
经艰苦、细致地查询、走访,三信律师终于弄清了河道边的道路情况。事故发生时,河道边属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并不是属国家所有,而是归当地一个乡集体所有。而水利局作为国家机关,其所管辖的河道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只有在属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水利局才能行使其管理、保护的职能。如果在属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水利局行使其国家职能,就侵犯了集体组织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水利局既然没有权利对此区域行使权利,自然也就没有义务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说白了,水利局虽然是国家机关,但在一块属于集体的土地上,他想管理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更别说要承担什么责任了。严格地说由于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归乡集体所有,本案就漏掉了一方重要的当事人。
对此,三信律师从法律上进行了仔细地推敲:应该说事故发生时,水利局对事故发生地段的河道管理保护范围,不负有管理义务。因为河道两侧规定的管理范围是法律上的应然状态,它只是说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该如何适用,并不等于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然状态只有具体落实执行才是实然状态,也就是适用法律的实际结果,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河道两侧的管理范围在《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的应然规定,只有落实为实然状态才会产生真正的法律效力,而落实的基础就是道路的所有权问题。水利局是国家机关,其所管辖的河道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为国家所有。而事故发生时,该地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性质,归属于乡里。在这种情况下,水利局要行使《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所规定的保护范围的义务,必须先把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征地的形式转化为国家所有。如果不经变更而直接行使其权利义务,就侵犯了集体组织的权利。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事故发生地的土地未经征地,其所有权属一直未变更,在此情形下,水利局没有权利对该区域行使权利,自然也就没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所规定的保护范围,其立法的目的是保护河道,且这种保护的义务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基础权利的所有权不存在,其衍生的具体权能就更不会存在。因此水利局对事故发生地段的河道管理保护范围,不负有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就不应负任何的责任。
三信律师细致的挖掘,使案情一下子发生了质的变化:一般人包括对方都没有注意到30米岸区保护范围的土地会属集体所有,可这是事实。而这一关键事实被三信律师注意到了,并有重大发现,那么对这块土地拥有所有权的乡镇,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的建材城,就难逃干系。而正是由于这一重大突破,使水利局在案子中的不利地位,一下子得以扭转。
没有重大突破前,虽然三信律师也想尽最大努力按无责来打,但难度很大,免责从几个环节来分析都似乎不大可能,怎么说也得扯上你水利局,只不过轻一些,重一些罢了。而找到了重大突破,一切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什么都可以说有可能了。道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清晰,牵一发而动全身,使水利局一下就跳出了混合责任的泥潭,让水利局在混合责任面前,开得了口,说得清了。
就这样三信律师将复杂的事情变得简单了。原来是搅和在与几方争论责任的泥潭中出不来,只能是越洗越黑,最终难以洗清自己。结果是搭了时间,搭了精力,水利局多多少少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而三信律师则跳出争论不休的泥潭,自己另辟溪径,在一团复杂的乱麻中抽出全面解决问题的一根简单线头,也就是河道旁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得以明确,一下子从根上洗清了水利局的责任,不能不说是高棋一招,解决了最实质性的问题。
此时案件虽然还没有开庭,但三信律师已有了八成的把握。如果说刚介入此案时,三信律师还不得不考虑少责这一退路,而案件办理到此,三信律师已满怀信心地选择无责这一最佳结果了。
重大突破使案件发生了重大转机。曙光初显,希望就在前头,三信律师趁热打铁,进入了庭审的实质性准备工作……
适用法律恰当 行政机关无责
找到突破口后,三信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用法律来证明,水利局在此次事故中,有牵连但到底有没有责任?事故事出有因,但与水利局有没有因果关系?水利局有没有对方所说的那些义务,从而判断水利局最终有没有责任?
这里三信律师首先要推翻的是这样一个从法律上根本就说不通,而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又根深蒂固的错误认识。一般人认为,只要是在水系里发生的事故,你水利局就得负责;以此类推,只要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事故,公路局就得负责,等等。
而三信律师认为,没有这样的推理,法律上也没有这么一说。即便是车祸事故最终结束在了河道里,但责任也要依法分清。有可能是水利局的责任,但也有可能不是水利局的责任,不能说车掉在了河里,人死在了水里,水利局就在劫难逃,法律没有这样必然的推理。
为说明这一问题,三信律师认真地进行了案头的准备。而在这一准备过程中,三信律师的功夫下在了法律适用这一关键点上。在进入庭审准备工作之后,三信律师发现,本案遇到了两个难题,需要律师解决和处理好。
一是新法与旧法适用的问题,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在本案中,对方指责我方及将责任推向我方的一些依据,都存在用新实施的法律,套用早发生事实的情况。因为新法对他们的利益有利,对他们推卸责任有利,对方不惜一切代价,找来所有可以为自己开脱的法律,凡是对他们有利的,不问时间、不问是否适用,统统拿来就用。
对此三信律师认为,任何一个新的法律规定的实施,都有它的时间点,对法律实施后发生的事件都具有约束力。而在法律颁布前,虽然是完全相同的事件,却不能适用新的法律,这就是法律不能诉及既往的原则。而对方无视新出台的法律,对法律出台前发生的事情没有拘束力这一原则,法律不能也不应该认可。鉴于此,三信律师在准备庭审材料时,特别注意了法律的溯及力这一法律的适用问题。
二是不同地域法规的适用问题,涉及到异地法律的适用问题。本案中,在涉及驾驶人饮酒程度及该不该处罚的问题上,由于事发时全国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当时唯一的标准就是一个南方省市颁布的,在省内实施的标准。而由于这一标准规定的内容,对驾驶者有利,对方就死死咬住这个地方法律,非要拿它来套用发生在另一地的事故,以减轻自己酒后驾驶应承担的责任。
而三信律师坚持,地方法规之间不能替代使用,不能随意兼容。一地的法规只适用于当地,对当地发生的事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如果超出了这一范围,在异地强行使用在他地生效的法规,于法是无据的。一地的法规到了他地,就超出了其适用范围,法院是不能以异地的法规作为依据,来判定本地发生的纠纷的。对方将外地法规所规定的酒后驾驶标准,强行用于我地,拿在外地实行的法规来套用在北京发生的车祸事故,以此来减轻驾驶人自己一方酒后驾车的责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同样鉴于此,三信律师在准备庭审材料时,也特别注意了法规异地适用的问题。
正确的理解,合理地解释,恰当的运用是三信律师在处理法律适用问题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他们坚信,有自己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恰当运用,完全可以推倒对方对法律的混用,最终伸明法理。
庭审开始了,三信律师一展身手。他们紧紧抓住两个关键点,来证明水利局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是河道两岸土地的权属问题,二是水利局在对河道进行管理中,不负有对方所指责的法定义务。
庭上轮到三信律师发言时,律师首先对死者表示了深切的同情,随后在进一步重申了河道两岸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权属问题后,发表了精彩的代理意见。
三信律师首先强调,本案应按一般侵权行为来考察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原告因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有关被告,请求被告因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在法律有明文的情况下才能存在,否则都应按一般侵权行为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本案的事实不具备某种侵权行为的特殊形态,因此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来考察。
随后律师表明,水利局不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违法;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有过错。而水利局在此次事件中,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一,水利局在此次事故中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显然水利局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违法的作为。不作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以当事人具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前提,否则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死者家属陈述的事实中,与水利局有关的所谓“不作为”共有两点,一是“河道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带”,二是“河边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措施”。对于第一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河道的隔离带是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划定的,无须由有关单位“设置”后才成为隔离带。划定隔离带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城市的环境建设,提高绿化和环境卫生水平,开发、整治城市水系,保护水源,确保排水顺畅,为首都人民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其作用是规范隔离带内的生产、生活管理,因而隔离带不是为了防止他人落入河道而建立的防护设施,《规定》中也没有设置隔离带、隔离设施的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也是不符合现实的。如果所有的河道都设置了隔离设施,不仅影响河道的使用与维护,而且也会影响环境的美化。因此水利局不存在所谓“设置隔离带”的法定作为义务。对于第二点,综观我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河道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均没有关于在河边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的规定,因此与第一点的分析相类似,水利局也不存在所谓“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的法定作为义务。
其二,本案的损害事实与水利局对河道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造成原告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是通向河边的道路建设、管理行为不当所造成的。如果通向河边的道路属于合法的公路,则根据《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路的建设者、分级管理者应当按照各自的义务履行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包括照明设施、交通标志、警示标志等)的法定义务;如果属于非法建设的道路,则道路的建设者、管理义务人更应对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事实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水利局不是通往河边道路的建设者、管理者,因此就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从因果关系来分析,原告的损害事实是由于受害人驾驶、乘坐的汽车在行驶状态坠入河中造成的,而之所以会坠入河中,并非因为河道的存在阻断了原本正常通行的道路,因为河道存在在先,道路修建在后,因此导致事故的真正原因,是后建的道路在修建、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对道路是使用者尽到提示前方河道不能直行的义务,如果有安全警示标志,悲剧就有可能避免,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义务人,正是道路是建设者和管理者。
其三,水利局对此次事故主观上没有过错。本案中的过错是基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构成的,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过错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应负责任的重要根据,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行为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那么本案到底谁有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必须以行为人是否应当注意、能够注意却未注意作为依据。由于时间、地点、条件不同,客观环境不断发展变化,人们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所以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标准,也应当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制度的功能之一,就在于设法调动人们防止不法行为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自觉能动性。为了调动人们的这种能动性,就应当把责任限定在过错范围内,侵权行为应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不法行为及损害结果是人们通过主观能力所能够避免的。本案中,水利局的职责在于河道的保护和水利资源利用管理,对车辆在道路的行驶安全在主观上没有也无法尽到注意义务,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河道两侧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生产、生活的变化,河道的主管行政机关主观上无法对沿河的生产、生活中的所有人身和财产提供保护,避免其受到损失,因而水利局对此次事故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沿河的生产、生活当事人,在具体民事行为中,应当尽到各自的注意义务,而且也能够通过主观能力避免人身和财产坠河事故的发生。例如本案中临河道路的建设管理者及汽车的驾驶员,作为道路的建设管理者,应当提示道路通行者注意前方河道、防止坠河,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设施;而作为车辆的驾驶员,如果身体正常、没有生理缺陷,在法律上应称其为是一个谨慎、明智之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在载人行驶到漆黑、没有交通标志、前方路况不明的道路上时,应结合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作出正确的判断,采取谨慎驾驶如低速、下车观望等措施,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在本案中,道路建设管理者和车辆的驾驶员都没有尽到自己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义务,具有混合过错,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律师指出,事故司机酒后驾车,应负事故的相应责任。事发时,天黑路生,而司机却在酒后超速驾驶。在如此状态下,就是有护拦也避免不了一车人的死伤。因为车是腾空飞到水里的,根本没碰到为防止车辆坠河而早已修建的3米宽的防护石礅。198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7条明确规定,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且对酒后驾驶明确规定了处罚。对于酒后的临界值,目前有两个规定,2004年5月31日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中,酒后的临界值为20-80mg/dl,2003年12月1日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中,酒后的临界值为0,10mg/dl视为0。本诉讼所涉事故发生在2003年3月19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述两个规定,本诉讼都不能适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查询和对交通队的咨询得知,2003年12月1日前,酒后临界值没有明确具体的细划规定,饮酒驾驶分为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酒后驾驶的临界值实务的标准为0,即只要能够检测出酒精度就为酒后驾驶,就予以相应的处罚。因此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事故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mg/dl,就是酒后驾驶,属违法行为。而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正是造成车祸的根本性原因,自己的行为自己承担,应由驾驶者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三信律师认为,被告起诉状中所述“河道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带”、“河边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措施”并不是水利局的法定义务,因此水利局没有违法不作为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是通向河边的道路建设、管理行为不当所致。而水利局并非该道路的建设、管理义务人,原告的损害事实与水利局对河道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说到底,水利局对损害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道路的建设管理人及车辆的驾驶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混合过错。水利局不是侵权责任人,水利局承担责任的前提,也就是水利局应履行的所谓“义务”根本就不存在,其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就不能成就。因此,水利局对事故的发生不负有任何责任,法院应驳回原告对水利局的起诉。
此时虽然几方都在拼命地往水利局一方推卸责任,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三信律师有理有据的论述,就象一堵安全的防火墙,将水利局的利益保护得严严实实的,责任不是谁想推就推得过来的。
与此同时,三信律师也作好了最坏的打算。万一法院判决水利局有责,如何依法减轻水利局的责任,这一步后路不得不留。尽管从法律上来说,不应有水利局的责任,三信律师对此也坚信不疑,但什么事都有个万一,不能不防。你留了这一手,可以不用,但万一结果不利,我方就不至于措手不及。
为此三信律师做了充分、细致的准备,不厌其繁地算明细账,一笔一笔地予以落实。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公安法医尸检费、亲属办理丧事支出、丧葬费到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都依法一笔笔地进行了详细计算。在计算依据和标准上,三信律师不怕麻烦,分门别类,明确指出有的应以实际单据为准,有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补助标准计算,有的应以事故发生上一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准,有的应以上一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准计算,有的还要以事故发生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与此同时,三信律师还指出了死者家属一部分要求的计算依据于法无据,不应该予以支持,还有的要求属重复计算,是不合理的。在这其中,三信律师注意区别不同依据、不同地域、不同标准的细微区别,力争赔偿的具体数额,最接近公正、合理的标准。退一步说,万一水利局不得不赔偿,也要赔得合理公道,不能让当事人受损失。
随后的事实证明,三信律师的这些明细都没有用上,但三信律师从来不认为这方面的工作可有可无。凡事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才会有最好的结果,这是三信律师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真实写照。
不久最好的结果就出来了,法院采纳了三信律师的代理意见,特别是关于岸边保护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及该归属所影响到权利、义务问题的论述,还有关于驾驶者系酒后驾车的论述。三信律师的这些重要观点,折服了法官及争论不休的几方。
最终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建材城、水利局等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驾车司机在天黑、路滑的情况下酒后驾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材城在修建该处道路后,客观上致通行车辆行驶畅通,其应预见社会车辆的穿行,有义务采取措施消除、降低危险,故建材城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具体事故责任比例,由本院依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行为方式等因素认定。另该河道在建材城修路之前已经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部门对河道管理并未强制要求安装防护栏等。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死者家属要求医疗费、尸体检验费、住宿费、交通费本院以实际单据为准。其要求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本院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补助标准计算。误工费依事故发生上一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其系农业户口,故本院比照事故发生上一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计算。另除受害人外,还有其他抚养义务人,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受害人应承担比例确定。死者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属重复计算,具体金额本按依侵权过错程度酌情判处。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建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万余元;建材城7日内给付死者家属护理费、尸体检验费、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亲属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期盼但不敢奢望的结果出现了,车掉在了水里,人死在了河里,却与水的管理部门毫不相干!水利局没有法定的义务,自然也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此时的水利局,在三信律师的法律帮助下,走出了混合过错责任,冲出了几方的不断指责,没有责任,不用赔偿,心情爽得无法用语言形容。
打官司没有不想胜的,但此案之初胜算不高,水利局很有可能要陷入泥沼。现在案件干净利落地大获全胜,水利局反倒不敢再回首案件走过的日日夜夜。
此时,水利局案前的几个担心得以化解,水系大但不见得出事故就必须担责;胜诉维护了国家机关的形象;百姓维权意识增强,但只要我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就不怕人家告上门来;赔偿数额巨大不假,但没有我方的责任,再大的赔偿又与我何妨?媒体的广泛关注,也让百姓们明白,一旦出了事故,要依法分清责任,不由分说就要不该赔偿者赔偿,法律不会认同。
一般说来,案件胜了最大的感受是对律师的感激,但此时水利局感受最深的是一种解脱和从未有过的轻松,而这一切都是三信律师给的。
还有什么比看到当事人眉头舒展,令三信律师更欣慰的呢?
于突破中见转机 于适用中见恰当
回首本案,精彩之处有二。
一是三信律师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使重大突破得以发现,案件柳暗花明。
二是适用法律恰当,使当事人水利局得以全部免责。
而这两点正是案件取胜的关键,也是三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高端法律服务的最好见证。
俗话说事在人为,同一案件可以办得高、精、深,也可能办得低、粗、浅,这就要考验律师掌控案件走向的功力了。
突破不是什么人随意就可以发现并找到的。需要慧眼,需要敏锐,需要洞察,需要剥离。如果三信律师没有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没有发现或找到这个突破,水利局就要输官司,就要承担责任,就还要给予赔偿。一个突破和不同反响的发现,令案件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足见功力。
演变中的法律适用,同样也非所有法律人士都能处理得很得体。社会在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演变和递进中。事发时的法律是这样的,事发后法律又有了新的说法,事情发生在此地,而能适用的法律又颁布在彼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以取得最好的法律适用效果,这就要考验律师运用法律的能力了。在本案的法律实践中,三信律师很好地处理了法律的适用问题,体现了既原则又灵活的综合实力。
用高、精、深的法律服务,去破解一个个法律难题,为一个个当事人讨回公道,是三信律师正在写、且要继续写下去的一篇大文章,为此他们仍在不懈地努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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